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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劝酒 男子脸部被砍伤

日期: 2017-04-24 13:09:57    作者: 叶佩林   编辑: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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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劝酒友少喝点酒,因言语不当引发打斗,过程中被劝男子持刀将酒友脸部砍成轻伤一级。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持刀伤人者余某强有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受害人冯某贵不满赔偿,提起上诉。近日,绵阳中院审理后,裁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劝酒友少喝酒脸部被砍成轻伤

    余某强和冯某贵都在绵阳城区务工,是经常在一起聚会喝酒的酒友。

    2014年9月11日晚上8时30分左右,冯某贵在余某强卧室里与余某强喝酒。晚上9时过,冯某贵临走时劝酒兴未尽的余某强少喝点酒,因言语不当引发矛盾,双方发生打斗。期间,余某强在自家厨房内用菜刀将冯某贵左侧面部砍伤。

    冯某贵受伤后,当晚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侧面部重度切割伤,左侧面部开放性骨折,左侧周围性面瘫。一共产生住院治疗费12390多元。

    出院后至2015年4月21日,冯某贵在住家当地的中心卫生院进行面神经损伤治疗,再次产生医疗费2817.7元。期间,余某强赔偿冯某贵经济损失23000元。

    因本案,余某强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行政罚款200元。

    犯故意伤害罪法院两审判刑赔偿

    2016年5月,游仙区法院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开庭审理余某强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庭审中,冯某贵要求余某强赔偿各种损失含后期治疗费6万余元。余某强辩称,伤害因好意劝酒引起,案发后积极送受害者就医并积极赔偿,希望从轻判处。

    法院认为,案发后,余某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应视为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余某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确定冯某贵的损失合计23167.92元;冯某贵诉请的后期整容、面瘫医药费2万元因尚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待产生后可另行提起主张。判决余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余某强赔偿冯某贵物质损失23167.92元。余某强在履行判决义务时,应扣除其已支付的23000元,实际支付167.92元。

    宣判后,冯某贵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判决余某强支付后期门诊治疗产生的205天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赔偿后期整容、面瘫医疗费2万元;自购的治疗面瘫、面伤专用药等2153元。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冯某贵要求余某强赔偿门诊治疗期间的误工、护理等费用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主张的后期整容费、面瘫医疗费并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其主张的自购药费用,无相关医嘱或其他证据证明该药物系治疗因本案所受损伤的必要药物,不予支持。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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