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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遗产西湖游泳被罚150元不服气,杭州大伯状告管委会
日期: 2017-04-21 09:24:40 编辑:王明在西湖游泳被罚款150元不服气,杭州的龚大伯将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认为管委会的罚款涉嫌程序违法。澎湃新闻4月21日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获悉,19日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去年4月26日清晨,龚大伯像往常一样在西湖里游泳,被正在巡查的西湖景区管委会执法队员发现。当年9月,景区管委会根据《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对龚大伯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另据调查,龚大伯曾因在西湖擅自游泳于2015年12月13日和12月18日分别被西湖景区管委会处以50元和20元的行政处罚。
因对罚款存有异议,龚大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于今年3月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西湖景区管委会,要求法院撤销该管委会去年9月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
庭审中,龚大伯认为,游泳是市民的权利,且《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对此是支持的,他已在西湖游泳二十多年。西湖管委会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是《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有关“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条款。而他在西湖游泳并没有污染水质,不应该受到处罚。同时,他认为西湖管委会不仅程序违法,对其作出的处罚也过重,超出了自由裁量的范围。
西湖景区管委会答辩称,原告在西湖擅自游泳的事实清楚;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他们于2016年5月向龚大伯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龚大伯申辩后,进行了认真复核,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于7月向其进行了书面送达;后于9月作出处罚决定。
对于龚大伯提出的基于《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的理由,西湖景区管委会认为这不是其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杭州市西湖区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因此不能证明其处罚行为的不合法。
杭州西湖于2011年6月申遗成功,是我国第四十一处世界遗产,也是目前国内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中唯一一处湖泊类文化遗产。据杭州市环保局发布的《2015年杭州市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由于多年持续治理,西湖水质逐步好转状况优良,平均透明度为1.36米,湖区内4个监测点位(湖心、西里湖北、少年宫及小南湖)水质均符合或优于Ⅲ类水质。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三类水,即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产养殖区域及游泳区等。
2013年7月,游客将脚伸到西湖水中将西湖变成“万人洗脚池”的一组图片曾引发了一场有关“国民素质”的大讨论。有人认为此举大煞西湖风景同时破坏水质,是游客素质低下的表现;也有人认为,在水污染严重、以“环保局长敢不敢下河游泳”作为水质评价标准的当下,游客竞相在西湖赤足踏水嬉戏,恰说明其水质值得放心。
为维护西湖水质和景区安全秩序管理,西湖景区管委会水域管理处于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开展景区“清水行动”,对在西湖擅自游泳行为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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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法治中国》此部专题片以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以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成就为主线,聚焦了我国依法治国以来的历史性变革和辉煌成就。权威、严谨的理论阐述,丰富、生动的案例故事,观看后,不仅仅是视觉上的震撼,更有思想上的升华。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这成为我国当前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从战国时代的“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到今天中国共产党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绵延数千年的法治实践,推动我们这个伟大民族不断砥砺前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作为广大基层党员的一员,依法做事、依法办事理应成为我们的共同行为准则,国之兴旺,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离不开法治保障。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长期持续、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把依法办事内化为行为准则、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 学法知法,懂法执法,强化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大警示教育,严惩违法者,让广大群众都把法律视作带电的高压线,自觉形成对法律的敬畏感,让法治信仰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才能继续攻坚克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铸就坚实根基、汇聚磅礴力量。 ( 隆昌市界市镇 吕凤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