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严存义)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甘肃省公路路域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从今年7月份开始,开展为期三年的路域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到2020年实现公路沿线视野内无垃
8月18日,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法治中国》此部专题片以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以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成就为主线,聚焦了我国依法治国以来的历史性变革和辉煌成就。权威、严谨的理论阐述,丰富、生动的案例故事,观看后,不仅仅是视觉上的震撼,更有思想上的升华。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这成为我国当前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从战国时代的“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到今天中国共产党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绵延数千年的法治实践,推动我们这个伟大民族不断砥砺前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作为广大基层党员的一员,依法做事、依法办事理应成为我们的共同行为准则,国之兴旺,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离不开法治保障。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长期持续、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把依法办事内化为行为准则、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 学法知法,懂法执法,强化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大警示教育,严惩违法者,让广大群众都把法律视作带电的高压线,自觉形成对法律的敬畏感,让法治信仰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才能继续攻坚克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铸就坚实根基、汇聚磅礴力量。 ( 隆昌市界市镇 吕凤敏)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 2017-04-21 08:38:02 编辑:王明4月20日,省民政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对象和标准、申请和办理程序、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5日。邮寄信函至: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8号,甘肃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政编码:730030;详情可登录省民政厅网站(www.gsmz.gov. cn)查询。
政策解读
1.有劳动能力但连续三次无理由拒绝就业不予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常住居民家庭给予的基本生活救助。城市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或者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城市居民。
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政府按照全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参照省政府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意见稿》指出,申请人有家庭财产超出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或者为获得低保待遇而转移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拒绝授权或者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的;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等九种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2.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同时,申请人有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等情况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中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授权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居民代表参加。经民主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等程序。对批准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保障金。
3.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申请要严格审核、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严格审核、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对享受全额保障的家庭每两年核查一次,对享受差额保障的家庭每一年核查一次。对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该家庭应当及时、主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追责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通过代办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有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丢失、篡改接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不按照规定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未按照规定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等八种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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