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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违规售鲜切水果遭10倍索赔
日期: 2016-06-02 10:27:43金先生在华联超市大望路店购买了鲜切水果,次日发现无法食用。因认为超市不具备即时鲜切蔬果的经营资格,他将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望路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货、返还货款3300余元,并提出10倍赔偿。此前,超市经原告举报,因不具备经营资质已被行政处罚。昨天下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方表示,超市在新规定出台后一直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原告在此期间恶意购买,属于恶意索赔。
违规售鲜切水果挨罚
金先生说,去年6月21日,他在华联超市大望路店购买现切、现剥盒装榴莲肉,和现削的金钻菠萝、进口青西柚肉,共花费3393.8元。次日准备食用时,发现全坏了。经上网查询,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不得生产销售即食鲜切蔬果产品。经举报,华联超市大望路店由于不具备即时鲜切蔬果的经营资格,朝阳区食药监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金先生认为,被告超市未取得生产许可相关资质,违反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可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其10倍赔偿。为此,他起诉要求被告退货并返还货款3393.8元,同时支付10倍赔偿33938元。
超市称原告恶意购买
被告超市表示,北京自去年3月1日后,才开始对经营即食鲜切水果要求办理行政许可。此前,被告超市一直在销售。新规定出台后,超市也一直在办理增项。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增项已办理完毕。去年6月底,超市取得了相关许可。“在我们办理增项期间,原告进行了投诉,属于恶意购买。”
被告代理人还指出,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事项,不能作为原告民事索赔的依据。超市销售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原告亦不能证明其购买的食品有隐患。“标签上已注明保质期就是购买水果的当日。”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仅基于超市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承担10倍赔偿责任,是对法律的曲解。“公司现已取得许可,对于原告恶意购买、恶意索赔的行为,希望法院不予认可。”
对此,原告表示,其购买当日,被告并未取得相关许可。被告应在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经营鲜切水果。庭审最后,原告方表示愿意调解,被告代理人称需要与公司沟通。此案未当庭宣判。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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