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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孩子送给他人抚养 亲生父母无权继承财产

日期: 2017-04-17 17:21:57    作者: 叶佩林   编辑: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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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绵阳4月17日电(叶佩林)亲生父母对子女的财产享有继承权,但如果从小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是否还享有继承权呢?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审理一起因继承权引发,前后打了3年多的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案,最终判决亲生母亲对已将儿子送给他人抚养长大,儿子因工伤死亡获得的赔偿金不享有继承权。

建筑工死亡  赔偿协议引纠纷

    本案原告蔡某琼是死者付某春的生母,被告谢某丽是付某春的妻子,才8岁的被告小付是付某春的女儿。

1985年,只有几岁的付某春被其生父母交给付某章收养。2012年12月26日,付某春在某建设公司承建的绵阳市某项目安装窗户时,不幸坠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1月8日死亡。

    安葬付某春后,谢某丽代表死者亲属,与某建设公司达成赔偿协议,领取了46.5万元赔偿款。

    然而蔡某琼认为,付某春系其亲生儿子,认为其对该项赔偿款也享有继承权。蔡某琼以谢某丽与付某春所属公司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游仙区法院、一审、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确认协议有效。蔡某琼以原告身份参加上述诉讼,原判认为蔡某琼与付某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消除,与协议确认无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蔡某琼的上诉。蔡某琼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蔡某琼的再审申请。

法院判决  生母无权继承驳回诉求

    在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蔡某琼再次向游仙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赔偿款中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应属死者的亲人共有,她有权参与分配。请求判令依法分割付某春因工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谢某丽和女儿小付辩称,蔡某琼虽系死者付某春的生母,但付某春从小由付某章收养,蔡某琼与付某春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灭,不属于付某春的继承人,蔡某琼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请求法院驳回蔡某琼的起诉。

    庭审中,蔡某琼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对调解协议中所列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差旅费、公司前期借支的1.3万元等一并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春与他人形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即与其亲生父母脱离父子、母子关系,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随之消除。蔡某琼并非付某春的继承人,对付某春死亡后所取得的赔偿金不享有继承权,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法院裁定驳回了蔡某琼的起诉。

目前  判决书已经生效

    判后释法: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关系则随之消除

    在民间,普遍认为血浓于水,即使亲生父母将子女送给了他人收养,但十月怀胎,孩子出生后还养过一段时间甚至几年,孩子遭受意外死亡,亲生父母同样心痛难过,怎么就没有继承权呢?对这个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等同于子女与亲生父母间的关系,与自己亲生父母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则随之消除,亲生父母自然就无继承权。本案中,既然付某春从小被人收养,其与原告蔡某琼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母子关系,原告当然无权继承付某春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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