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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将严惩十种水污染突出违法行为

日期: 2017-03-31 09:34:19    编辑:任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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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坚决遏制环境违法行为,3月30日,银川市政府发出《关于依法严惩十种水污染突出违法行为的通告》。

《通告》严惩的十种水污染突出违法行为分别是:

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罚款。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油、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它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违者将被责令关闭。

禁止擅自拆除或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违者被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罚款。

禁止私设暗管或采取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者将被罚款十万元,逾期不拆除罚款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整顿。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违者将被罚款二十万元。

禁止超标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违者将被罚款十万元。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违者将被罚款二十万元。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铬、铅等可溶性剧毒废渣,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五十万元。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贮存含有毒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二十万元。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新、改、扩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五十万元,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通告》要求,各有关执法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疏于管理,徇私枉法的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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