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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生育保险待遇调整 女职工顺产补助调整为98天

日期: 2017-03-30 13:41:41    编辑: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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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记者从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获悉,太原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调整,其中,女职工生育的顺产津贴补助调整为98天。

太原市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待遇,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后:女职工生育的(顺产)津贴补助为98天;难产的(包括:剖宫产、胎头吸引助产、产钳助产、臀位助产)生育津贴补助为113天;多胞胎产的津贴标准在98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津贴。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即17周)流产的,按15天计发;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即18周至28周)流产的,按42天计发;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以上引产的,按98天计发。

针对未就业配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太原市明确:《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承诺书》可替代社区出具的《未就业配偶证明》,协同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存档。所填内容真实有效,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的相关规定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自2017年1月1日起分娩的女职工按照此标准执行。(记者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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