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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直播“怒扔共享单车”被抓 或面临行拘罚款
日期: 2017-03-08 14:14:22 编辑:王族男子直播“怒扔共享单车”被抓
天津警方抓获两人 当事人或将面临行政拘留及罚
双手抬起黄色自行车,大步走向河边,随手一甩,一辆近乎崭新的ofo共享单车随即被扔进河里。近日,这样一段“怒扔天津自行车”的直播视频在网间热传并引发众多网友关注。
据了解,此事发生于6日下午,“扔车”地点位于天津市和平区。7日晚,天津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事发后,天津警方连夜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在7日下午4时许将21岁的“扔车”男子王某某和20岁的拍摄并上传视频的男子许某抓获。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王某某及许某或将面临行政拘留及罚款等惩处。
事件
快手直播“怒扔共享单车”
一段时长7秒的扔车视频连日来引发热议。6日下午,有网友曝光称,在快手直播平台上,看到一名主播在直播“扔共享单车”。“大概是6日下午4点半左右看到的,觉得这种行为太可恨了。”这名网友称,随后他将视频截图发到了微博上,由此引发热议。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视频中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的年轻男子抬起一辆黄色单车,车身上印有“ofo”标志,与此同时,视频中传出男性拍摄者的声音,称“怒扔天津自行车,表演现在开始”。随后,年轻男子抬起共享单车径直走向河边,并把车抛进河里,随后面露微笑走向镜头前,此时,视频拍摄者发出一阵哄笑。7日下午,北青报记者检索快手直播平台上的涉事主播,发现其已将“扔车”视频删除。
该视频曝光后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多数网友指责视频中两名男子的行为,也有网友提供线索称,通过视频中的地标建筑等判断,扔车地点应该位于天津市和平区的“津塔”附近,希望当地警方介入调查。
回应
“扔车”男子被抓获
7日下午, ofo天津区域相关负责人向北青报记者介绍,3月6日平台发现有人“扔车”直播的事情,第一时间向天津警方报案。上述负责人称,事情确实发生在海河津塔附近区域,但由于车辆已经被扔入水中,无法确认具体是哪辆车和最后使用的信息。为了保存车辆作为物证的完整情况和现场特征,ofo并未组织人员去打捞被丢弃在海河的车辆。
7日晚6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就此事发布通报称,3月6日,一男子将ofo“小黄车”扔入海河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事发后,天津警方连夜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并确定了视频中的嫌疑人王某某(男,21岁,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拍摄并上传视频的嫌疑人许某(男,20岁,辽宁省葫芦岛市人),遂对该二人立即实施抓捕。3月7日下午4时许,在辽宁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将刚刚潜回原籍的嫌疑人王某某、许某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火车站成功抓获。
观点
或面临拘留、罚款等惩处
故意破坏共享单车的事件并非孤例。北青报此前曾报道,2016年12月,昌平一男子季某盗窃5辆共享单车,藏匿在出租屋内,后被昌平警方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此外,今年2月28日,四川成都首例盗窃破坏共享单车案开庭审理,被告人吕某因偷盗共享单车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罚款1000元。
对于此次网友直播“怒扔天津共享自行车”一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认为,如果涉事男子是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扔车”,则该男子与共享单车公司形成租赁关系,“扔车”男子的行为就侵犯了租车公司的所有权,因此共享单车公司有权要求该男子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常莎表示,如果当时该男子并未使用单车,那其抱着主观恶意损坏的态度的“扔车”行为损害了租车公司的所有权,造成了共享单车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扰乱了其正常经营,涉事公司可以根据《侵权损害赔偿法》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
对于涉事男子的“扔车”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而视频拍摄者“属于扔车男子的共犯,应该与扔车男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文/记者 张雅 刘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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