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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摩托被狗撞 法院判决促维权

日期: 2016-12-22 14:34:44    作者: 侯艳飞   编辑: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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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邢台12月22日讯(侯艳飞)“真是太感谢你了,要不是你们主持正义,我的医药费还不知道能不能要回来……”2016年12月21日上午,王某在领取了法院判决书后激动的对法官刘喜庆说到。

    今年7月25日9时许,原告王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途径邢台县的会宁村,路过被告杨某家门口时,被告杨某饲养的狗从家中窜出,原告王某所驾摩托车因速度快避让不及与窜出的狗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某倒地受伤。王某被送到医院后经鉴定为轻伤,经过住院治疗共花销1400元。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经调解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为此,原告诉至邢台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在穿过村庄时又没能确保安全车速,致使其经过被告杨某家门口时与从家中窜出的狗发生碰撞,原告王某存在明显过错。被告杨某对其饲养的狗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且狗的突然窜出与原告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杨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调解无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条款遂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的损失850元。

    案例提醒:在农村地区,家家户户饲养鸡、鸭、狗等动物,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应当加强对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否则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件,饲养人要负相应责任;既然饲养动物,就要为它们负责。同时,经常在乡村出没的车辆,通过村庄时切记减速慢行、留意观察瞭望四周出行的行人、农用车和动物,除此之外,还要对所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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