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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署名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原告蒋胜男败诉

日期: 2016-11-22 14:14:12    编辑:黄瑞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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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11月21日电(记者段菁菁 熊茂伶)21日,电视剧《芈月传》署名权纠纷一案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布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小平和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蒋胜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是否正当。被告方认为,花儿影视与蒋胜男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后,蒋胜男创作的剧本未能达到剧组要求,后找到王小平,后者极大提升了蒋胜男剧本质量,鉴于王小平对剧本的重大贡献,决定署名为“总编剧”。原告方表示,蒋胜男交付剧本完毕以后,花儿影视并未提出对剧本不满意及相关修改意见,即便有权决定署名顺序,也没有对他人署名“总编剧”的权利。

法院认为,“总编剧”既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合同约定名词,总编剧强调的是指导性、全局性,而原创编剧强调本源性、开创性,并未贬损蒋胜男作为原创编剧的身份和贡献。同时,法院认为对剧本质量认定权在花儿影视公司,其有权自主判定剧本是否符合要求。因此,原告蒋胜男主张电视剧、发布会、微博等处署名“总编剧:王小平”侵害其署名权没有依据。

双方争执的另一焦点在于海报、片花是否属于署名权受保护的范围。被告方认为,署名权行使的载体应为作品本身,法律并未规定应当在宣传品上为原作者署名。原告方表示,海报、片花是电视剧播出之前表明原著作者身份的最重要的媒介,是观众了解作品的载体,应纳入到署名权保护的范围。

法院认为,海报、片花上的署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标明作者身份的推定效力,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未对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作出规定,当事人也未做出在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的约定,因此侵害其署名权缺乏依据。

蒋胜男诉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编剧署名纠纷一案旷日持久,早在2015年4月,原告蒋胜男就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因《芈月传》尚未播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待电视剧播放完毕再恢复审理。2016年7月18日,该案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经4个月的审理最终做出如上判决。

原告方蒋胜男的经纪人蒋敏告诉记者,原告方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很多理由站不住脚”,并称将会进行上诉。

专家指出,《芈月传》署名权纠纷案是国内影视行业乱象丛中一个角落的缩影,要真正避免或减少此类纠纷的出现,除了针对编剧行业完善标准外,还应加深对影视生产职业化的探索,并进一步加强培养从业人员的职业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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