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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欠款变投资款起诉获赔 法院依据对账单判决

日期: 2017-08-09 14:33:00    编辑:安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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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生意往来,潍坊某公司欠临朐的李某117万余元。当李某索要欠款时,该公司称这笔款项是李某和公司联合经营的投资款。眼看欠款要打水漂,李某无奈将对方告上法庭。8月8日,记者从临朐法院获悉,最终该院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被告潍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117万余元。

  欠款还是投资款,双方各执一词

  临朐的李某赊给潍坊某公司价值百万元的铝棒,却被对方说成是联合经营中的一方投资。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某将潍坊某公司告上法庭。据了解,从2013年3月份至同年4月份,潍坊某公司从临朐的李某处购买铝棒等货物,双方对账后,潍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2013年5月1日出具一份对账单,载明公司欠李某铝棒款117万余元。

  法庭上,潍坊某公司认可李某提供的对账单是法定代表人张某所写,但认为该铝棒款并非欠款,而是李某的投资款,同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证明2012年10月中旬,双方达成李某以价值500万元的铝棒作为向潍坊某公司投资的意向,李某出任该公司的总经理。后来由于李某经营无方,导致企业负债累累,现李某以属于联营期间的投资“铝棒”起诉潍坊某公司,明显不成立。

  对账单载明是欠款,原告赢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款项的性质是欠款还是投资款。2012年10月,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虽约定了净利润的分配比例,但只涉及经营分工问题,并未涉及原告李某向被告的投资事项。

  2013年5月,潍坊某公司给李某出具的对账单中明确载明是欠李某的铝棒货款而非投资款,可认定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认为该款是欠款而非投资款。原被告《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净利润分配比例,没有证据证实是投资所得的利润分成,应认定为原告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是以对公司取得的经营性净利润获得报酬的分成方式。

  最终,临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铝棒款117万余元。

  以案说法

  双方关系特殊 致款项易混淆

  本案中,因原、被告之间的特殊身份,李某作为潍坊某公司的总经理,使得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给李某出具的对账单的性质变得复杂。

  李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提供铝棒,容易让人联想到其提供铝棒的行为是一种投资行为。但在本案中,李某的总经理职位不是通过投资取得,原被告双方未对李某担任总经理后有关的投资行为作出约定,李某在公司所从事的是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的分红也未涉及投资事宜,李某向该公司提供铝棒,应认定是一种单纯的商品买卖关系。只是李某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用自己的职位为双方的买卖关系提供了便利。法院最终依据事实,厘清关系,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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