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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伤死亡 57万元补助金怎么分

日期: 2017-07-27 16:13:18    作者: 叶佩林 张倏越 黄志富   编辑: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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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有无分割权成争论焦点,法院判决各获赔一成

万某因公去世有57万余元工亡补助金,女儿万珍认为继母龚某与父亲万某再婚时,带来的两个儿女与万某没有形成继子女关系,不该分配,要求与龚某按七三比例分配。而龚某认为两个子女与万某形成了继子女关系,有权分配。双方争执不下,将此事闹上了法庭。    

男子工伤死亡,亲生女儿与继母及其子女争补助金    

1995年,各自丧偶的龚某和万某相识,1996年初,万某带着女儿万珍走进龚某家,与龚某的子女郑莹、郑松一起生活,1999年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共同抚养三个子女直至成年。    

2015年7月21日晚9时许,当电工的万某在合电闸时意外发生短路爆炸,万某被严重烧伤,几天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12月,万某家属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万余元(丧葬补助金除外),因龚某与继女万珍对工亡补助金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龚某将三位子女告上法庭。    

龚某认为,万某因公死亡,受影响最大的应该是自己。因为她年迈多病,无稳定工作,分割工亡补助金时,应考虑她与万某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经济上对万某的依赖程度及她今后的生活状况。    

龚某要求,自己与三被告之间应按照11:3:3:3的比例分割工亡补助金。    

万珍辩称:郑莹、郑松与万某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工亡补助金应由龚某与万珍按三七比例分割。    

郑松、郑莹认为他们与万某形成了扶养关系,享有对工亡补助金的分割权。    

法院判决:继子女有分割权,各分割十分之一    

2017年3月20日,游仙区法院审理查明,万某与龚某共同生活时,郑莹14周岁,郑松11周岁,龚某因病已丧失了劳动能力。    

法院认为,龚某与万某一起生活时,郑莹、郑松均为未成年人,作为万某的继子女,享有工亡补助金的分割权。龚某是万某的配偶,因病已丧失劳动能力,万某的收入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龚某应该分割十分之四;万珍是万某与前妻的亲生子女,也是万某丧葬的实际经办人,万珍应分割十分之四;郑莹、郑松与万某共同生活时间及扶养时间较短,各分割十分之一。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龚某和被告万珍各分割万某工亡补助金230752元。被告郑莹、郑松各分割万某工亡补助金57688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工亡补助金是基于特定身份产生的财产权,是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    抚恤金该如何分割,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位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叶佩林 张倏越 黄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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