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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女因房屋财产引发的赡养纠纷 法院判决无条件承担义务

日期: 2017-07-25 16:18:55    作者: 张莉   编辑: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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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已是烈日炎炎,而六十多岁的老人余某却在酷热之下到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起诉三个子女,要求子女每月给付300元的赡养费。

据了解,余某曾有过五次婚姻关系,现与现任妻子在一起共同生活,长子余某甲、长女为第一任妻子所出,次女为第二任妻子所出。余某为失地农民,现每月有1000元的退休金,名下有四处房屋。余某在2011年协议将名下三处房屋分别赠与给了三个子女,而三个子女需每月向老人支付200元作为赡养费。长女及次女均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并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同意每月给付老人300元的赡养费,而长子余某甲未尽赡养义务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只有其妻邹某到庭旁听。在案件审理后的调解过程中,长子余某甲之妻邹某要求老人余某将其名下的100平方米的房屋交给子女,再尽赡养义务。

三台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无论父母给予子女财产的数额、照顾子女家庭多少等,均不能成为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理由。余某的房屋是其自己所有,有处分权,子女不能强制要求父母将财产处理。赡养与财产的处理并无关系。余某现仅有退休金1000元,其年龄已逐步增大,所需的医疗费及生活费不是1000元的退休金能够满足的,子女应当适当承担部分费用供余某养老,故判处三子女从2017年7月起给付原告余某赡养费每人每月300元。本案虽未调解成功,但当事人领取判决书后均未提出异议。(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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