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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大坝泄洪垂钓者溺亡 家属获赔17万
日期: 2017-07-20 16:45:53 作者: 叶佩林 张倏越 梁亚红 黄志富 编辑:林吉游仙法院:大坝管理方未尽到警示义务,承担三成责任
2016年7月22日,绵阳三江大坝下游发生一起悲剧:大坝开闸放水,在河边垂钓的中年妇女冯某某被冲走溺亡。近日,游仙区法院一审以被告大坝管理处未尽到警示义务为由,判处承担30%的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7.4万余元。
三江大坝泄洪垂钓者溺亡家属索赔
2016年7月22日上午9时许,冯某某和罗某某驾车前往绵阳三江大坝下游钓鱼,因大坝开闸泄洪,冯某某被洪水围困在河中,两人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辖区派出所接110指令后,很快抵达现场。由于水流湍急,冯某某距岸较远,无法营救的民警刘某立即联系大坝管理处,要求值班工作人员暂停泄洪救人,同时请求119、110前来救援,在此过程中,因水流过大,冯某某被水冲走,后经村民曾某某、文某某救起时,冯某某已经溺亡。
事发后,冯某某的女儿和未成年儿子向大坝管理处索赔遭拒。2016年8月,姐弟俩将管理处起诉至游仙区法院,索赔各种损失共计67.86万元。
被告是否尽到警示义务成争议焦点
两原告称,被告在没有警示、提醒、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开闸泄洪,导致冯某某被洪水围困,无法脱身。救援民警再三要求被告暂停泄洪营救,但漠视生命的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致使冯某某在完全能够得救的情况下,最终被水冲走溺亡。
原告认为,被告疏于管理、未履行应尽义务导致了冯某某溺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坝管理处则辩称:原告所说“被告漠视生命拒绝救人,随意开闸放水”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作为大坝管理者,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在事件发生时,一直处于泄洪状态自身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冯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大坝正在泄洪,应当能够预见到在泄洪且在暴雨黄色预警情况下进入堤坝的危险,而仍然不顾大坝管理处设置的警示标志,私自进入堤坝,是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责任在死者,应当由死者自行承担责任。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没有履行广播、警报、巡查、告知义务,没有设置警示标语,也没有设置隔离带。被告作为管理人,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成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行洪输水通道的河道,其功能是行洪输水,不是供行人使用的通道,也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公共活动场所,被告大坝管理处没有在该处设置警示标语的义务,但被告在通往河坝处设置了“河道危险!禁入”的警示标志,尽到了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
大坝方承担三成责任赔偿17.4万元
那么,被告开闸泄洪前,是否尽到巡查、宣传广播、泄洪警报等预警义务?根据被告提供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工作要求,就是要防止或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且该预案设立了巡查制度。法院认为,巡查不光是针对大坝、河堤等相关泄洪设施,同时也需要对下游河道在泄洪前是否有人员出入进行巡查,加强预警告知工作,才能防止或减少事故发生。证人及派出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泄洪时未有泄洪警报或宣传广播,被告也未提供汛期日常巡视检查记录,因此,法院认为被告采取了部分的安全措施,但并未尽到警示义务。
法院认为,冯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设置有警示牌的大坝下游钓鱼,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未尽到警示义务,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诉求损失共计58万余元,一审判决承担30%次要责任的被告大坝管理处向原告赔偿17.4万余元。(叶佩林 张倏越 梁亚红 黄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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