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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日期: 2017-07-10 14:34:03    编辑: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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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西安7月10日电 近日陕西省政府网站公布了《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该《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申请人如果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复查复核机构制作复查复核申请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书面作出处理,对应当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以及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复查复核意见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复查复核机构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查复核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被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人员说明情况。复查复核机构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复查复核事项,复查复核机构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会、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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