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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最高罚20万元

日期: 2017-07-10 09:03:16    编辑: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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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获悉,《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圈占摄影位置向游客收费的最高罚一万元。未经审核采药和标本的最高罚5万元。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情节严重的最高罚20万元。

条例规范中提到,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孔明灯等,将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捶拓碑碣石刻、挖掘树桩(根)、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以及引入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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