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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步掉进无盖下水道   受伤获赔12万

日期: 2017-06-20 14:19:38    作者: 叶佩林 张倏越 黄志富   编辑: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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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城区居民王女士晚上在住家附近的公路边散步,途径道路升级改造工程路段时,不慎掉进无盖下水道受伤致残。在现实生活中,像这种掉进下水道摔伤,后自认倒霉的不少,不过游仙法院近日审理王女士的这个案件结果却说明:公共设施管理不当致人损害,受害者可依法找管理者索赔!

散步掉进无盖下水道致残

这起健康权纠纷案的起因还得从2015年11月17日开始说起。当天事发时是晚上7时左右,王女士行至游仙镇凯旋城广场路边时,突然掉进一个无盖下水井道内,当时就疼痛,动弹不了。

王女士被行人施救后报警,辖区派出所出警,将王女士送进医院治疗。住院一个月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胫骨外侧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膝韧带、半月板损伤。

公共场所的下水井怎么既没有盖子,也没有警戒标志或防护栏呢?原来,王女士经过的这段路,那段时间正在进行道路升级改造工程。正因为意识到有管理责任的某建设公司在王女士受伤后,支付了7万余元医疗、门诊费用。

王女士觉得,公共设施管理不善导致自己受伤,施工方仅赔付医疗、门诊费还不行,还得赔付误工、伤残等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未尽注意义务

2017年2月,王女士将某建设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伤残、精神损害、误工、后续医疗等费用共11万多元。

经法院主持,原被告协商一致选定鉴定机构后,对王女士进行了伤残鉴定,结论为左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

某建设公司对王女士主张的误工、残疾等费用无异议,但认为后续医疗等部分费用过高。王女士长期在事发地生活,应明知在施工路段散步有风险,因其未尽注意义务,应自行负担40%的责任。

根据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经被告质证,法院确定王女士的各项损失共计15.43万余元。

法院判原被告二八比例担责

这种在公共场所,因管理部门管理不善,形容意外受伤害的事,法院会怎么判呢?游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在事故发生地段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未能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夜间在施工路段行走,未能尽到注意观察路面的义务,有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近日,游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34万余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万余元,还应赔偿5.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叶佩林 张倏越 黄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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