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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获刑

日期: 2017-06-16 15:27:42    作者: 刘玉良 李志勇   编辑:彭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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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河南电(通讯员 段晓燕)被告人朱某强与自诉人张某花离婚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张某花以被执行人朱某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商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原告张某花诉被告朱某强离婚纠纷一案,经商水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3民初字182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朱某强赔偿自诉人张某花各项损失69200元。被告朱某强不服,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豫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豫16民终304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0月2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自诉人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告人朱某强邮寄送达了执行手续,被告人朱某强于2016年11月11日签收。被告人朱某强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报告财产(三张银行卡共计6601元、法姬娜29号703房一套、小轿车一辆两年前已抵押、信用卡两张欠16000元)。商水县人民法院已查证属实,但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同时查明: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从朱某强帐户中划拨6600元人民币;2017年5月17日,朱某强之父朱某某代其向商水法院的执行帐户缴纳执行款62900元人民币;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朱某强向商水法院缴纳罚款2000元。至此,被告人朱某强已将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强作为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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