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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房入住未满一年楼下建公厕 开发商赔付两万元
日期: 2017-05-19 10:41:26 编辑:王明中国网西安5月19日电 周先生开心入住新房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却发现一楼出现了一间公共厕所,异味和噪音让周先生夫妻无法忍受,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2012年5月,小周(化名)购买了甲公司开发商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开发区某小区一套二楼的房屋。交房后的同年6月,小周装修入住。2015年8月,小周发现该商品房一楼出现一间公共厕所,且该公厕前后两个排气扇之上是小周房屋的客厅和卧室,小周认为厕所产生的异味和盲人报警装置、冲水噪音影响了他们夫妻俩的正常生活。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小周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房屋折价损失80000元。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房屋的价值除了受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居民消费心理预期等因素影响外,还受房屋自身结构、朝向、周边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此案中,甲公司出售给小周的房屋正下方为公厕,该公厕虽未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通行、用水等,但厕所位置特殊,清洗厕所发出的声音及散发的气味,一定程度上构成低频噪音污染和气味污染,故而该房屋的价值会产生贬损。
众所周知,家是每个人的归属,而房子是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人们倾其积蓄购买房子的时候,共同心愿是房屋具有舒适、正常的生活环境,甲公司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购买者的需求。从公众的普遍心理认知考量,在购买房屋时对比邻公共厕所的房屋会因为受冲水噪音、不洁气味等因素影响通常具有一定的排斥性,进而会影响房屋的市场售价。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售房屋时有义务告知相关情况。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房屋价值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甲房产公司未向小周履行房屋真实基本情况的告知义务,构成违约,小周购买房屋所产生的折价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虽然小周未对其主张的房屋折价损失80000元进行举证,但鉴于其房屋价值有贬损,法院依法将该损失酌定20000元。(任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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