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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争得抚养权却把孩子丢法院 母亲起诉变更抚养关系获支持
日期: 2017-05-12 16:02:41 作者: 叶佩林 张倏越 编辑:林吉中国网绵阳5月12日电 (叶佩林 张倏越) 父亲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却在庭审结束后将孩子丢在法院门口,事后失去联系,且长达三年不尽抚养义务。母亲无奈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近日,游仙法院审理了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母亲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父亲争得抚养权却不抚养孩子
2012年4月16日,吴某丽与马某贵经游仙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小强(化名)随母亲吴某丽生活,父亲马某贵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协议还对费用支付期限和共同财产、一次性补偿等问题做了约定。
调解协议生效后,因案外人——吴某丽的亲属不服申请再审,绵阳中院裁定发回重审。经游仙法院再审,马某贵力争,法院判决小强归马某贵抚养。但在法庭上竭力争夺抚养权的马某贵却在庭审结束后,于2013年4月将小强丢在绵阳中院门口,之后就失去了联系。吴某丽只好将小强接到自己身边,共同生活。
此后,小强一直由母亲抚养,生活在游仙区农村。马某贵没有与小强联系,也未支付抚养费。
母亲起诉变更抚养关系获支持
2016年9月,吴某丽一纸诉状将马某贵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吴某丽称,被告马某贵将婚生子小强丢在法院门口,弃之不顾,原告只得将小强领回娘家抚养至今,期间被告未付儿子分文抚养费,未尽任何抚养义务。且婚生子本人愿意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婚生子小强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2年4月起每月承担儿子生活费8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共同承担。
被告马某贵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原、被告离婚后,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并经法院做出判决,但被告马某贵并未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抚养子女义务,婚生子小强现一直由原告吴某丽抚养。小强现已满12岁,向法庭表示愿意随其母亲生活。考虑到被告现无法联系、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且能够对其教育培养,确定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马某贵作为未直接抚养一方,应以提供抚养费用的方式履行抚养义务。判决支持吴某丽的诉讼请求,婚生子小强由原告吴某丽抚养;被告马某贵按月支付子女生活费35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承担一半,至小强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变更抚养关系应有利于子女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的小强依判决应由马某贵抚养,但马某贵却将小强丢在法院门口,且长期失去联系,即使在法院开庭审理变更抚养关系时,也不露面,小强也当庭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因而法院缺席做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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