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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旺苍司法局对一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日期: 2017-05-09 16:37:48    作者: 杨晓东   编辑: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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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广元5月9日电(杨晓东)近日,四川广元旺苍白水镇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白水派出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旺苍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法律条款,首次提请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张某由白水司法所列管。在社区矫正期间,张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不认真反思,认罪悔罪态度较差,对司法所的监管教育存在抵触情绪。司法所专职干部多次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告知违法违规行为将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但张某仍然多次缺席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旺苍县司法局给予三次警告处分。在三次警告处分后,白水司法所对其进行了专门谈话,告知再次违法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将面临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在监狱服刑的严重法律后果,但张某仍不改正,继续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定。鉴于张某的违规行为已符合法定收监条件,旺苍县司法局依法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张某缓刑。

在向法院提请收监执行期间,白水司法所依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继续对张某进行监管。然而,张某并未吸取教训,仍然我行我素,多次以“忘记了”、“睡过头了”、“没发工资没路费”为由拒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县司法局遂依法向县公安局提请对张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2017年4月26日旺苍县公安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县级行政区域。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轻重,可对其进行训诫、给予书面警告、向公安机关提请治安处罚、严重者可向原判法院提请收监。

通过对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措施,不仅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而且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管理措施,对部分心存侥幸、不服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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