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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录音成证据,法院认定伤者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

日期: 2017-05-04 16:08:48    作者: 叶佩林 张倏越   编辑: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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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某红经酒店面试后上岗,但上岗仅十多天,就在工作中受伤。酒店老板以燕某红不是自己单位的员工,不承认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游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燕某红和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上岗十多天就受伤,老板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2015年3月17日,30多岁的燕某红到绵阳城区某酒店应聘,经面试,她受聘在酒店从事技师工作,每月工资3600元。同年4月4日,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领第一个月工资的燕某红因被凳子碰到受伤。
    燕某红受伤后,酒店负责人派人将燕某红送往医院医治,经诊断,燕某红右手肱骨远端骨折,酒店负责人代表酒店垫付了医药费。燕某红十分感激酒店的及时帮助,让她没想到的是,出院后她去找酒店老板协商工伤处理事宜时,老板不但不同意支付工伤赔偿费用,还以工资表上没有燕某红的名字,燕某红与酒店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认燕某红是酒店员工,认为双方根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多方咨询,无可奈何的燕某红只好向游仙区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认定,燕某红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但酒店对裁决不服,诉至游仙区法院。
    缺乏证据难维权,通话录音扭转局面
    酒店老板称,酒店给招聘的员工都发放了工作服、工作牌、签到卡等相关手续,而燕某红什么也没有。因此燕某红并非酒店的员工,与酒店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确定酒店与燕某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开庭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中燕某红缺少劳动合同、自己签字的工资表等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而酒店方申请出庭作证的两名证人,也因都是酒店方的员工,均陈述燕某红未在酒店上班。
    就在酒店方以为燕某红没有可用证据的时候,燕某红提供了事发后,曾主动找酒店负责人,希望调解解决问题的一段电话通话记录和通话录音,内容为燕某红向酒店负责人说明伤情以及治疗费用、伤残等级等情况,且酒店负责人在电话中都有相关的回应。
    尽管酒店老板和证人否认了与燕某红通话的人就是酒店负责人,但事实胜于雄辩,法院认可了这份通话录音。燕某红的被动局面因此得到扭转。
    法院判决:酒店与伤者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认为,通话记录里的酒店负责人与酒店老板的身份关系及两人的电话号码,与燕某红举证的通话记录号码一致,燕某红也能对酒店举证的工资单上没有她的签字做出合理解释,结合燕某红受伤的地点,综合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酒店与燕某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款:“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法院认为,燕某红接受酒店的规章制度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燕某红的权利得到了维护。
    法官提醒:签订劳动合同,保留证据以备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中,为何员工出事后,酒店老板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呢?因为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受工伤应当得到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若酒店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则该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但本案中燕某红才上班不久,还没有领第一个月工资,酒店也没有为燕某红缴纳社保,那么该费用只得由酒店方承担,所以为了减轻赔偿责任,酒店老板矢口否认了劳动关系。
    法官也提醒广大外出务工人员,作为劳动者,一定要懂得维护自身权益,工作前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留发放工资的证明、保留公司厂牌、进出门禁卡等,以确保在劳动权益遭受侵犯时,更好地进行维权。(叶佩林 张倏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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