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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绝命毒师":高校教师与人合伙开"制毒工厂"
日期: 2017-04-14 15:44:55 编辑:王族武汉高校教师与人合伙开“制毒工厂”被判刑
武汉某高校副教授张某某与人合伙开“制毒工厂”,毒品远销英美等国家。4月13日,武汉中院对这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公开开庭宣判,包括张某某在内的多人获刑。
2014年11月,武汉海关从一份寄往境外的快递包裹中发现藏匿有若干白色可疑粉末,经送交相关检验部门判断为某类精神药物。随后几个月内,该关连续8次截获邮寄类似可疑白色粉末。这一异常现象引起海关缉私部门重视。经分析,这是一起有预谋的通过邮寄渠道走私新型精神毒品的案件,背后很有可能存在一个制毒窝点。
2015年5月,武汉海关将8次查获的可疑白色粉末送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检测。经鉴定,其中两个邮包中的可疑物品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属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侦察机关于6月17日凌晨,迅速查封制毒窝点“武汉某化学有限公司实验室”,控制现场实验室人员,并顺藤摸瓜,将杨某某、张某某、冯某、鲍某4名犯罪团伙全部抓捕。查封时现场约800平方米的实验室设备还在运转。
据介绍,被告人张某某为武汉某高校副教授,在有机化学领域颇有建树。张某某交代,他发现国外有些国家对已经列入管制的精神类药品需求量大,而国内尚未将其列管,中间有利可图,便与杨某某等人合伙注册公司,以研制生产医药中间体等为掩护,非法从事精神类药品的生产,主打产品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公司列为4号产品),并采取快递“化名邮包”的形式,全部销往英、美、澳大利亚等国家,还用比特币等网络货币收款以逃避打击,年均获利400余万元。
“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生产的部分产品,在2014年元旦起被中国列入一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该公司试图研制替代产品,但未成功。同时国外需求量大、利润高,所以几名被告仍继续生产、走私、贩卖上述4号产品。”主审法官介绍,“这是一种致幻性很强的新型精神毒品,属于甲卡西酮类别,容易使吸食者产生精神依赖,社会危害性很大。”
1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冯某、鲍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管制精神药品,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数量大。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提起犯意,组织指挥毒品的制造、运输、走私、贩卖活动,被告人冯某购买原材料,下达生产指令,向客户发货、收款,被告人鲍某某负责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但被告人鲍某某地位和作用小于其他被告人,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自首等情节,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被告人冯某具有立功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冯某、鲍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某、鲍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 (熊斌 徐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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